板江乡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强化殡葬管理工作,特制定板江乡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
- 各村死亡人口必须全部实行火化。
二、居民死亡火化后,禁止在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合法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
三、各村严禁接纳本辖区以外的死亡人口遗体及骨灰安葬。
四、各村严禁在耕地、林地内,省、市、县、乡镇公路、江河两侧,风景名胜地等重要建筑物周边,城市规划区内埋葬骨灰。骨灰不能装棺埋葬,应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确保不新增坟头。
五、居民死亡后严禁乱搭灵棚和举办丧事音乐会。
六、严禁非营运车辆接运尸体。
七、严禁建造和翻新建造永久性墓、大墓、豪华墓;不得建造家族墓、活人墓。
八、此责任书列入2014年村级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凡违反本责任书的综合考评不合格,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