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根据教育部、安全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2010年12月8日全县校车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
目标要求
1、
领导责任到位。
安全重于泰山,各单位务必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作
重中之重。校长、幼儿园园长负总责,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
目标要求到位。
(1)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要配备管理校车及驾驶人
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学生、幼儿、驾驶员以及上下学乘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2)校车手续齐全,必须是未超过使用年限,并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客运车辆。对手续不齐全,没有办理校车正的车辆,学校、幼儿园一律不准作为校车使用。
(3)及时办理校车的检测、保险、维修、变更等手续。
(4)校车驾驶员具备驾驶相应准驾车型车辆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表现好,身体健康,最近3年内的记分周期未满12分记录。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
(5)校车必须按规定座位承载学生,严禁超载运行。行使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30公里。
(6)接送学生时,每辆校车必须安排1至2名照管人员,确保校车行使、停靠及学生幼儿上下车安全。
(7)接送幼儿必须在上下车时清点人数,随时登记,如数接送到教室和幼儿家庭。
二、
奖惩措施
1、
忽视安全管理,被公安、安监部门查获违规接送
幼儿的行为,中心学校除追究园长责任外,还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取消办园资格。
2、
手续不齐,未办理校车准运证从事接送学生、幼儿
的车辆按非法营运进行查扣处罚。
3、凡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失职、渎职后果的从严追究校长、园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责任期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至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