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二条 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村干部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林区野外用炎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地烧田坎、烧火土灰积肥、烧炭窑、造林炼山、烧隔离队等,非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吸烟、烧火取暖、野炊、打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烧山驱兽、精神病人、痴呆人弄火、小孩玩火等。
第四条 林区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在林区林地烧土边田坎;
二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土灰积肥;
三不准在林区林地烧荒开垦耕地;
四不准在林区林地乱丢烟蒂火柴梗;
五不准在林区林地打火把照明;
六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取暖、野炊;
七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纸上坟;
八不准在林区林地燃放鞭炮;
九不准在林区林地用火驱兽、烧码蚁蜂窝;
十不准在林区林地建窑烧木炭、烧砖瓦。
第五条 造林炼山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报告乡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领取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3、开设宽度15m以上的防火线;
4、选择适合炼山的天气;
5、炼山时有现场指挥员和技术员;
6、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
7、准备扑火工具;
8、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林区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要组织专门人员巡山防火。‘
第七条 凡在林区林地施工的单位,包括实弹射击、勘察等,必须报经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备案,并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第八条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重点林区、特殊地段,各村要组织专人看护,杜绝火源。
第九条 防火期内,行驶在林区的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条 对精神病人、痴呆人、中小学生、小孩等需要监护的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林区从事林、工、副生产的人员各村要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森林防火教育。
第十二条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林地使用枪械狩猎。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随意在林区林地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违章用火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林区野外火源管理防范措施不力,火源控制不严,造成森林火灾火警的要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12
年8月
30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