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建立高效廉洁的农村支、村委班子,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村级公务接待一律不准进入酒店消费。
接待就餐不得超过25元/人的标准,陪客人员不得超过3人。
二、村级财务开支不准发生烟、酒消费支出。
三、禁止用公款在娱乐、休闲场所消费。
四、禁止利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确因工作需要的学习或参观,需经乡纪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严格按照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操办婚礼、丧礼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准操办。
六、禁止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支、村委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本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凡举报支村委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6282346
九、本规定自2014年2月20日起执行。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