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我乡安全生产形势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市相关文件以及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平政发[20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乡人民政府、乡直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具体岗位人员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分管或所从事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乡直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乡人民政府的责任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乡长是其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二)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签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辖区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主持或委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检查、分析、部署、督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
(五)把安全生产事业投入作为重要的民生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事业经费预算,不留缺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装备、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奖励资金),保障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所需。
(六)领导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七)监督、检查、指导主管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建立健全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到位”。
(九)安排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乡长履行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乡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领导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考核细则,督促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乡政府、部门和被监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定期或不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五)督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六)督促、检查、指导乡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七)根据乡长的指示或委托,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八)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制定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本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是分管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行业或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二)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三)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听取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五)督促、检查和指导分管行业和部门采取严密的组织方式、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长。
(六)根据乡长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分管行业和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隐患整治、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七)分管行业或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乡直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乡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四)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装备和安全生产专项事业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及部门督办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隐患整治、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八)对本部门安全生产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九)及时、准确报告本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改完善。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五)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在法定时限内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处置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营销等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乡安全办定期对各部门和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整改不力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打非”不力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或者事故指标严重超进度控制的,各部门和单位需向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乡人民政府或委托乡安全办对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在全乡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各乡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在下一年度元月十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及本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向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不按时报告的由乡人民政府通报情况,责令限期补报。
第十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按照《平江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该“黄牌警告”的一律“黄牌警告”,该 “一票否决”的一律“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在组织事故调查时,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纳入事故调查范围。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负责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有关负责人采取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免职等问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