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镇党委政府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协助乡镇(街道)领导处理党委、人大、政府日常事务和政协委员联络事务;负责党委、人大、政府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文电、重要文稿、综合调研、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会务、接待、行政后勤、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统战、民族宗教、侨务、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督查督办、综合考核等工作;负责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与“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政务、社会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工作,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整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工作和力量;负责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考核,受理办事群众投诉;负责政务、社会服务平台管理与维护;统筹负责协调“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村(社区)综合服务工作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四)社会建设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办公室”牌子)。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防范邪教、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综治中心平台建设管理;协调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司法所、基层法庭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防火、消防安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社会安全等)应急管理与处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财政所。负责财政预算决算编制草案并组织执行,村(居)民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协调收入征收;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村级财务监督,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做好村级账务事务工作。财政所实行县与乡镇共管,编制人事关系暂隶属于县财政局,所长的任免征求长寿镇党委政府意见。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主任1名。财政所设所长1名。各办公室设立一岗多责的干事和助理等职位,在重点从事一两项专门工作的同时兼事其他工作。
长寿镇党委政府综合设置设下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扶贫服务中心”牌子)。
负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扶贫、脱贫攻坚监督、民政、社会救助、村级和社区建设、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核定全额拨款基础事业编制13名,周转事业编制2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做好农技、畜牧水产兽医、农业机械等职能事务整合工作,重点做好动物卫生防疫方面的工作;负责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农业机械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技术服务和农业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指导工作;负责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以及动物检疫等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核实,协助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服务工作;负责林业生产、开展林业技术服务、推广林业科学技术、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水利工作,以及水利工程维护管理、河道湖泊与水库治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维护管理、机电排灌、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移民开发、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方面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承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土地流转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核定全额拨款基础事业编制30名,周转事业编制3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三)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负责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工业经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交通公路、农业、水利等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经济社会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农业农村、农民负担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核定全额拨款基础事业编制13名,周转事业编制1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加挂“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牌子)。
负责自然资源(含林政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村镇)规划、村镇建设、集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环境污染的管理工作。核定全额拨款基础事业编制14名,周转事业编制2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象和单位、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核定全额拨款基础事业编制11名,周转事业编制1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六)退役军人服务站。
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走访慰问等事务性工作。完成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会同人民武装机构做好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人民武装工作。核定全额拨款基础事业编制9名,周转事业编制1名,其中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长寿镇党委政府下设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平江县长寿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街道)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接受有关县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辖区日常巡查、综合检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日常执法工作;承担县级行政部门授权下放的相关执法工作,与县直专业执法队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完成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