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4-13745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4-18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4-04-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南江镇关于建立村(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制度的决定

来源:南江镇 2014-04-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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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加强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向农村村(居)委会拓展和延伸,实现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常态化,提高村(居)委会干部民主法制意识,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理性维权,有效提升农村法治化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建立村(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生态立镇、旅游兴镇、产业强镇、商贸活镇”发展战略,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知识作用,通过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化建设进程,推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江镇建立村(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宋炼钢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李明,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候选人江虹,党委委员、政法书记张燕清任副组长,党政综合线办主任金标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线办主任兼司法所长周兴,集镇管理线办主任钟珠峰,社会事务管理线办主任李毅,工商经济发展线办主任张标坚,生态环境建设线办主任欧京舟,农业经济线办主任朱斌,小康社会建设线办主任王勤,南江法律服务所主任方世宏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司法所,由周兴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发动,正确引导,健全和完善村级法律顾问各项长效机制,切实构筑起布局合理、城乡联动、优势互补、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网络,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发展,实现全镇“村村有法律顾问”。

四、服务模式和人员构成

(一)服务模式:结合我镇实际,按市场模式和公益性质同时运作。法律工作者的聘用,由各村(居)与司法所联系,统一聘请。

(二)人员构成:以南江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要力量,同时吸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作为补充。

五、工作职责

(一)从法律角度对村(居)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法律顾问可列席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管理、公益建设及重大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受委托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释法解疑;

(四)参与审查修订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

(五)接受所聘村(居)委会的诉讼活动或非诉讼业务委托;

(六)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原则。法律顾问是按照市场操作、协商一致、属地合理配置的原则实行“一村一顾问”。双方规范订立聘用合同,一般一年一聘。法律顾问每年必须到顾问单位走访二次以上。在顾问单位有需要时,应及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不受定期走访联系之限。对顾问活动中发现的敏感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并积极介入处置,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工作日志。法律顾问应将所联系村村级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做到一村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还要一事一档。工作日志将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讲求工作方法。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技巧和方法,及时向镇党委政府领导沟通汇报,争取支持。工作中务必以社会效益为重,用服务绩效展现法律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诚心换服务、以服务赢口碑。

(四)强化考核监督。制定《南江镇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同时加强对村级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督查、考核及情况通报,对工作成绩显著、完成任务出色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对群众不满意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