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父老乡亲们:
大家好!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幸福指数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德政工程,是建设“大美龙门”、“美丽乡村”的基础工程,更是全镇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景。为进一步宣传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建房要求
1、“两鼓励、两禁止”
两鼓励:鼓励适度集中建房、鼓励按示范图集建房;
两禁止: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和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地段建房。
2、“五有三到场”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照“五有”: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标准图集、有施工管理、有绿化美化,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居民点没有编制规划的,相关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村民没有依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乡镇建管站在村民建房前做到“三到场”:批前选址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3、“一户一宅、建新必须拆旧”
一户一宅:一户只准拥有一处宅基地。
建新必须拆旧:新建房屋入住必须无条件拆除旧房。
4、“五统一”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做到“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放线、统一外观风貌、统一外墙格调色彩。使村民新建房屋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安全宜居。
二、审批程序
1、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由村民小组核实公示、村民委员会审查并签具意见;
3、报规划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规范村民建房窗口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并由镇村两级派干部进行现场放线定位;
4、建房户还须签订建房合同,承诺按红线控制、房屋结构、层数、安全施工等要求建房。
三、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建房每户新建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拆旧建新不超过1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固定庭院等,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建房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面积明显低于上述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2、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征收(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3、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4、因腾优占劣将原址复耕复植,需搬迁的;
5、成年子女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7、农业人口迁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年以上,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无宅基地的;
8、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军役、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
9、原有住房属于D类危房需要拆除改建的;
10、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与原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拆旧建新的除外),农村村民建房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3、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土地未确权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7、已征收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8、迁入的农业人口,不承担村民义务,无承包田、不从事农业生产的;
9、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10、对废弃不用的宅基地,不愿意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位父老乡亲,我镇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并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使我镇的土地管理走向良性轨道,望广大群众自觉配合和监督,一起来规划建房,避免“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现象,打造一批“小桥流水型”、“田园风光型”、“依山傍水型”的特色示范村,让“呼吸农村空气,过上城里生活”的愿望逐步成为现实,实现“新村新貌新景象”。
以上政策和要求,请大家广泛宣传,共同遵守执行。
龙门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