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伍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安委会是镇政府非常设机构,不代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有关部门应在镇安委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镇安委会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完成上级安监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条 镇安委会下设安全办,镇安全办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承担镇安全委会全部日常工作。
第五条 镇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是:联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直部门及各村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向镇安委会报告情况;汇总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工作措施和意见;监督检查镇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办镇安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完成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镇安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镇安委会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镇安委会会议议题原则是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镇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
第七条 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村每季度应向镇安委会简要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半年和年终时应向镇安委会书面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第八条 本规则由镇安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