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
为严格土地管理,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镇实际,经党委、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国土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形成国土管理共识
近年来,随着卫片执法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我镇国土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也显著暴露,集中反映在城镇建设用地遗留问题难解决、少数村国土监管不力、少数村民依法用地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上。为尽快改变国土资源管理的不良局面,增强国土管理责任意识,从严保护耕地,依法、依规、依程序审批建设用地,保障建设用地百分之百先批准后建设,把卫星遥感监测图片执法检查的各项技术参数(高精确度、高准确度、严格的审批程序)落实到实处,切实推动我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合法、有序、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各村(居)委会等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县委、政府精神,勇于担当职责,把加强国土管理工作各项措施抓落实、抓到位、抓出成效。
二、完善管理机构,加强国土队伍建设
镇党委决定,成立国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国土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财政所、党政办、监察室、供电所、工商所、房产所、城建办、建管站、派出所、法庭、综治办、林业站、水管站、六中队、国土所、自来水公司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国土所,专项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组织、协调、审批、处罚、处置。组建国土巡查执法队,加强对我镇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和打击。
国土资源所对全镇国土资源巡查、用地审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负总责,以片确定责任干部,实行分片定人管理。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建管站负责镇村规划范围内各种建设行为的规划审查、监督和管理及违规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打击。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共同参与国土资源管理,形成执法合力。派出所和法庭应按要求密切配合每一次国土执法行动,确保执法行动安全和维护法律严肃性;非法开采的矿山企业,派出所应积极查处火工产品的来源,超深越界开采、违法用地的矿山企业,派出所不得审批火工产品;供电部门在办理供电手续时应审查项目是否取得用地许可证书和工程建设许可证书,不得对违法建设行为、非法开采矿山行为、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违法用地的矿山企业供电;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件时应审查项目是否取得用地许可证书和工程建设许可证书,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产登记;工商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审查申请者所选营业场所的合法性,对利用非法建筑场所进行的一切生产、营业行为禁止办理任何执照;自来水公司不得为非法建筑开户供水。各村(居)委会应对所辖区域范围的建设用地行为积极管理、正确引导,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苗头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主动做好本村辖区内国土执法行动。各村居委会国土工作由支部书记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兼任国土员,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内所有国土管理工作。包村干部对所包村的国土管理工作要进行督查指导监管。
三、创新国土管理新机制,提高国土管理服务水平
1、规范用地审批,引导合理合法用地。
各村(居)委会应对本村建设用地负责初查初审,对村民建房用地不符合《梅仙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许可条件的,应劝导制止,符合条件的由各村作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国土所审查,由国土、建设、城建单位依法实地查看签具进行联合初审意见后交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县级国土部门审批、发放用地许可证。(集镇规划区域内一切建设用地行为应先获得规划和城建部门的审查意见,并交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后,再交国土所审查才可办理用地、工程许可)。
每年度内由政府会同国土资源所合议,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对各村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村民,各村应按照《梅仙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确定指标使用对象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所依程序进行申报。各村应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能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非农用地建房的不得利用农用地。各村当年度未利用的计划可以顺推至下年度减半使用。各村支部书记和国土员对本村建设用地管理负直接责任,包村干部对所包村宅基地计划的公正安排负连带责任。
集镇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严格依照县委政府平[2008]01号文件规定方式出让。若系本村本组村民老屋改建或安置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先由本户提出申请报告,经村组把关同意后,向镇国土所提出申请,镇国土主管领导定期召集国土、建管部门共同现场察看,确定初步意见,报告镇国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确定后,交纳相关税费,办理合法手续,获得有效许可证件,经公示后才能改建房屋和使用安置宅基地。村民不得将本户安置宅基地转让、买卖。凡私下签定非法买卖土地协议的,协议无效,并依法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相关单位不得单独接受用地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表态,禁止对非法买卖获得的土地办理任何用地、建设许可手续,违者一律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国土所为用地审批第一责任单位,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建管站对城镇规划区域建设行为及村级规划实施负责第一责任。各单位分工负责,依法履行职责,不推诿和无故拖办,不越职越权审批。加强协作促进用地审批工作科学规范。合理利用土地,确保村、镇建设和谐有序进行。
2、依法储备土地,确保城镇建设可持续发展。
为保障我镇长远发展用地的需求,由梅仙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进行征地储备工作,依法报批和进行出让(招标、挂牌、拍卖三种方式)。国土办、国土资源所、建管站等相关单位要大力配合协作,拓展征地渠道,创新征地工作新机制,确保征地工作有效开展。
3、严格耕地保护,确保占补平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全面落实基本农田“十不准”制度,与辖区内38个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确保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出台《梅仙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使用原宅基地改建;支持在规划范围内使用空隙地、荒山建住宅区鼓励“占一补一”新老用地置换,对原宅基地拆除还耕、新开发耕地的占补平衡行为,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烈属、无房户、有地质灾害隐患户和计划生育家庭的建房指标。从严落实耕地保护巡查工作,国土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做到巡查不留盲区、及时发现、及时汇报。严格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规划实施居民点、中心村的建设。确保全镇基本农田保护率在85%以上,确保辖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和耕地面积不减少。
4、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巡查责任,严查违法占地、违规建设。
村级国土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各村(居)委会应认真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单位和个人在改建、扩建、新建建筑的过程中有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的,要积极制止。村级国土员应将巡查情况每周填表报送国土资源所和国土办,不得缺报、漏报、错报,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国土所分片负责干部要对所负责片区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查明情况依法处理,并逐月总结情况送交镇国土办。建管站应对集镇规划区域内建设行为做好巡查,发现违规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逐月总结情况报送国土办。国土办负责各单位国土巡查工作督查和考评,对国土所、建管站报送的重点违法对象组织力量协同打击查处。
5、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加强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建设。
我镇范围内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地形地貌复杂。主要灾害监测占18个,其中重点2个,灾种主要有地裂、滑坡、泥石流、崩塌和塌陷等。国土所干部、村级国土员要及时做好排查、监测、宣传工作,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制度和措施。按照《梅仙镇地质灾害防灾避险预案》对威胁较大的受灾农户登记造册,在防汛预警期间,采用电话通知、手机短信、实地巡查的方式对各灾害点和可能受灾的农户实施监测,建立镇、村、组三级群测群防体系,做到各级负责,层层落实。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现场,村、支委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疏散转移群众,设立警戒线、警示牌,确保无人员伤亡和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6、严格矿产资源管理,确保科学持续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国土资源所、各村(居)委会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河道砂石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长石开采;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国土资源所、各村应及时巡查发现、遏制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实现良好的矿产资源管护秩序。
四、严明奖罚措施,严肃考核制度
国土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和负责干部应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同一切土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作斗争,维护梅仙国土管理工作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对在土地管理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循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1、认真做好巡查周报工作,有效防控违法占地、违规建设,年度内无一例违法用地的村和国土管理员按2012年国土资管理、规划建设的考核方案进行奖励;依法组织储备土地成绩显著的,按实际征地面积依既定标准对相关单位及工作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2、对参加拆违控建行动的人员,由镇城建办考核计发加班补助和奖励。
3、国土资源管理工作100分。各村未按要求进行巡查和报送情况的,每缺报一次扣5分,并扣除村级国土员年终目标管理奖励工资。缺报、漏报、错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4、自2014年2月10日,年度内每出现一例违法用地或违规建筑行为的村,扣除该村转移支付资金500元,扣除包村干部和包片国土所干部津补贴工资200元;出现两例的扣除该村转移支付资金1000元,村国土员停职处理,包村干部和包片国土所干部扣除津补贴工资400元;出现三例或产生其他恶劣后果的,取消该村评先评优资格,对村级负责干部、包村干部、国土所干部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国土资源所、建管站未认真履行用地、不严格做好审批工作,对报送和移交的违法用地、违规建筑未及时依法停建制止、违规审批的,每出现一例扣除津补贴工资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5000元,并对国土资源所、建管站包片负责人诫勉谈话,向主管机关提出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年度累计出现三例以上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严重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后果的交县问责,并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置。
6、国土所未认真督查考评及时汇总报告有关情况导致国土管理工作秩序混乱的,所属工作人员不得评优评先。调离国土所,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置。
7、房产所、供电所、水管站、林业站、派出所、法庭、工商所等相关部门单位不配合国土管理、执法工作的,对其部门负责领导实行问责,情况严重的报请相关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纪律、法律程序处置。
五、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