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干部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准确有效地评价工作实绩,依照相关法律条例,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机关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与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总 则
1.细化量化考核。每人以年考核分1000分为基础分,(办村干部考核得分=按此考核办法考核得分*60%+所联系村村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40%,非办村干部考核得分=按此考核办法考核得分*60%+所在线办联系村目标管理考核所得分的平均分*40%),统筹考核金额20000元(劳务派遣人员按考核金额4000元进行考核),细化考核内容,明确每1分20元的标准,实行扣分加分、奖优罚劣、动态管理,逐月公开考核情况,年终总评计算总分。
2.注重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的评优评先、年终绩效、个人任职挂钩。考核总评分在750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被评为不称职党政负责干部的,情况报送县委组织部;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干部职工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连续两年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实行“一票否决”。对涉及到底线工作(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疫情防控等)、个人德行、遵纪守法等方面问题的,镇党委可以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基本行为规范
1.上班签到
第一条 工作日上午6:00-8:00,下午2:00-2:30(夏季作息时间下午2:30-3:00)到党政办按指纹签到,迟到的每次扣5分;没有签到的,按旷工处理,每次扣10分。
第二条 因出差、开会或其他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签到的,需在当日规定签到时间前向考核人员说明原因与去向(以微信图文报备为准)。没有及时说明原因的,视为未签到,按旷工处理,每次扣10分。
2.去向与通讯
第三条 上班时间不在办公室或在村级工作的,须向主管领导报告去向,去向不明或不符的,每次扣10分。
第四条 上班期间电话不通或办公室、主管领导电话未接且一小时之内未回复的,每次扣5分;书记、镇长的电话在一个小时以内未回复的,每次扣10分;因工作下到偏远村等特殊原因无法接通的除外。
第五条 在防洪度汛、防疫、森林防火或其他特护时期,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出现电话不通的每次扣10分;造成事故,形成不良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3.上班督查
第六条 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吃早餐、吃零食、打瞌睡的每次扣5分;上班时间在食堂或在外吃早餐的每次扣5分,上述行为被县级督查发现或通报的加倍扣分。
第七条 上班时间上网炒股、上网购物、玩手机(因工作需要正常使用手机的除外)、玩游戏等其他违反上班工作行为规范的,每次扣10分;外出打牌、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的,每次扣20分并依纪问责。在工作督查中,有包庇、隐瞒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相关人员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以上情况被县级督查通报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要保持机关清洁,办公室及责任区域卫生脏乱差,被镇督查室通报的,对相关人员每次扣5分;办公室离人要及时关闭各种电器电源和关好门窗,未落实的,对相关人员每次扣5分。
4.会议纪律
第九条 无故缺席会议的,每次扣10分。
第十条 未经批准派人顶替与会的,视为缺席会议,每次扣10分。
第十一条 出现迟到、早退等违反会议要求和相关纪律的,每次扣5分。
第十二条 凡是线上因违反会议纪律扣分的,线办主任相应扣3分,主管扣2分。
第十三条 参加县级以上会议因缺席、迟到、早退、顶替等原因,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通报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扣分。
5.请假要求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负责干部请假或其他干部请假超过1天的,出具书面请假条经主管领导签字,由党委书记批准并报督查室备案。其他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出具书面请假条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督查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未请假而不在岗的,视同旷工论处;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到期未归的视同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休年休假必须视工作情况而定,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再向党委书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6.值班工作
第十七条 节假日或特护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应找人调换并报告办公室及值班领导,无故缺岗的,每次扣10分。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指纹签到,必须保持手机和值班电话24小时通信畅通,同时履行来客接待、上传下达、情况报送、卫生打扫、值班日志填写等职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未按要求履行值班职责或未完成值班任务的,按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第十九条 因值班工作失职,被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7.例会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线办每周要坚持召开一次线办例会,未按要求召开的,每次扣线办主管领导10分,各线办干部参加办例会有迟到、早退、缺席以及其他违反会议纪律要求等情况的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扣分;各线办干部每周一上午8点前,须在微信工作交流群内发送上周工作情况,未按要求发送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月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相关线办须按时召开村级专干会,未按要求召开的,每次扣线办主任5分,线主管领导10分。
二、重大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对接待群众不热情、办事推诿、工作不力或工作态度受群众指责且举报属实以及无人举报但其它干部发现反馈属实的,首次扣10分,第二次扣20分并实行诫勉谈话;累计达三次的,扣50分。
第二十三条 替违纪违法行为说情的,每次扣10分;因说情造成不公正办事的,说情人与执行人各扣20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因说情未允,说情人散布负面言论或影响工作人员工作环境和工作情绪的,扣说情人30分并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立案问责。
第二十四条 因不细致、不严谨而造成工作秘密被泄露,情节轻微的,扣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因个人生活纠纷影响单位形象或影响正常办公的,每次扣当事人30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规定、散布反党反国家言论、妄议中央方针政策、发表不良言论以及未按要求参加意识形态专题学习的,每出现一次直接扣250分,并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督查中对当事人有扣分行为,且查实无误,而当事人对督查考核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刁难、侮辱、谩骂等影响干部形象和同事关系行为的,扣30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办理工作过程中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经举报查实,每次扣当事人30分并对当事人立案处理;无人举报,但有证据证实的,同等处罚。工作中不讲原则、乱表态,未造成后果的,扣20分;造成后果的,扣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承担相关损失并立案问责。
第二十八条 凡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灾害、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紧急情况,各主管领导应当在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报告主职领导,如有迟报、瞒报或漏报的,扣相关负责人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责任。
三、勤政廉政
第二十九条 凡党委、政府组织的应急集中行动,按规定要求参加的人员,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10分;其他负责干部调动应急大队,必须请示书记、镇长同意。
第三十条 因工作失职被县委、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点名通报批评、工作排名处于全县倒数三名、主职领导被要求表态发言或被约谈的,每次分别扣主管领导、线办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限1人)各3分、5分、10分;受到县委、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专题通报表扬、工作排名处于全县前三名、工作在县级及以上层次作先进典型发言的,每次分别给主管领导、线办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限1人)各加3分、5分、10分。
第三十一条 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先进的,按国家、省、市、县分别奖励各线办工作经费10000元、8000元、5000元、2000元。被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的,按国家、省、市、县分别奖励各线办工作经费5000、4000、30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中财经手续不规范,有违反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程序等问题的,发现一次,扣主管、经手人各20分,违规账务自行负担,不予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责到位。
第三十三条 对党委、政府的人事安排不服从,分工后找人打招呼要求换岗、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30分;经教育后仍不服从安排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凡是主职领导安排工作不接受、不执行的每次扣30分,推诿、拖拉、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20分。凡是主管领导部署的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5分,经督促后未完成的扣10分。
第三十五条 在党报党刊或网络媒体(包括手机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等宣传平台发表正面宣传报道的,国家级每篇加10分,省级每篇加5分,市级每篇加2分,县级每篇加1分(党政综合办工作人员向市级累计报送3篇,县级累计报送50篇后,未达到报送标准的每篇扣相关人员1分,超发的按上述标准进行加分)。
第三十六条 联村干部每周一到村集中办公,坐班接访,并要求将下村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工作笔记,未到位的,每次扣10分。
第三十七条 各站所负责人每半个月至少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一次(必须到现场汇报或通过微信、短信汇报,每月以图片形式报送督查室为准),未到位的每次扣5分;各大办主任两个月至少推送一篇新闻稿(会议报道不纳入任务数),未到位的每次扣10分;年终考核上级主管部门对站所负责人印象不好的扣30分;各站所工作被主管单位评定为倒数三名内的,站所负责人予以免职。各主管每月至少向上级主管部门见面汇报工作一次,未到位的,每次扣30分。
第三十八条 督查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干部职工加强学习,50岁以下干部每季度抄写学习笔记30000字以上,并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心得;50岁以上的20000字以上,并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心得,完成的奖励3分,并奖励现金400元。鼓励干部购买有益身心健康的书籍,每购买1000元奖励200元。
四、监管执行
第四十条 以上考核情况逐月公开执行,前一月的考核情况在次月的10日前进行公示(如遇节假日适当推迟)。
第四十一条 镇督查室每月对考核内容进行一次督查,每月汇总通报情况,年终按实际打分叠加确定优秀等次(办村干部与非办村干部分类排队确定优秀名额)。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5日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有需修改的条款,必须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并公开发布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