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3212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14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5-08-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浯口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浯口镇 2015-08-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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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镇农村村民建房行为,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规范我镇农村村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浯口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和不符合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绝不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建房的组织审批工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制定切实符合实际的村规民约来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有条件的村可以在支村两委的领导下成立建房理事会,专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划引领,合理选址。我镇必须要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实施分布。严禁在国家、省、市、县明令禁止区域选址建房。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及林业用地资源,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及保护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林业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小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另外选址新建住宅的,必须实行建新拆旧原则。

(六)统一风格,体现特色。我镇是千年古镇之一,可结合农村特色实际情况,对照《平江县新农村住宅建设建筑设计方案》图集进行参照。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二、工作措施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按照“六有”基本原则,确保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

(一)强化审批管理。对村民建房按照“公开、便民、利民”的原则,实行集中公示、集体讨论、集中审核报批。

1、明确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最多人头户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固定庭院等,属于建新拆旧的,必须建新住房

后拆除旧房。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建房条件:(1)因无住房或现有面积明显低于上述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2)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征收(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3)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4)成年子女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的。(6)农业人口迁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年以上,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无宅基地的。(7)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军役、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8)原有住房属于D类危房需要拆除改建的。(9)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与原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拆旧建新的除外),农村村民建房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以批准:(1)年龄未满18周岁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3)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4)土地未确权的;(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6)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7)已征收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的;(8)迁入的农业人口,不承担村民义务,无承包田、不从事农业生产的;(9)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10)对废弃不用的宅基地,不愿意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2、严格审批程序

(1)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对建房申请复核无误后,组织国土所、林业站、村、组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选址。符合要求的,各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和规划要求的村民申请建房,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

(2)编制标准图集。农村村民建房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放线、统一外观设计、统一外墙色彩”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平江县新农村住宅建筑设计图册》实施。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层数2-3层。由村民小组召集村民讨论,在《平江县新农村住宅建筑设计图册》中选择一种模式统一规划建房。

三、工作步骤

(一)加强领导,宣传发动。成立全镇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小组,由分管城建国土的傅昂扬主席任组长,国土所、建管站、林业站、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实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兼任本村建房协管员(建议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接受规划建设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清理整顿,打非治违。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强力推进打非治违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