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01/2024-2243425
  • 发布机构:瓮江镇
  • 生成日期:2024-11-07 09:14:47.0
  • 公开日期:2024-11-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特困人员申请资料

来源:瓮江镇 2024-11-0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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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

  乙方:      (照料服务人或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法人代表)

  丙方: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

  丁方:      (村居委会干部)

  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由丁方负责日常联系并监督。

  一、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相关政策。

  (二)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

  (三)甲方应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四)甲方应及时了解掌握乙方提供照料服务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照料护理费发放建议,由县级按月/按季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   元(或由甲方按月/按季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   元)。

  (五)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为个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履约能力,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乙方为机构的,应具备    专业资质。

  (二)乙方应具备为丙方提供照料服务的便利条件。

  (三)乙方应做好服务记录,并保护好丙方个人隐私。

  (四)乙方应保持丙方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五)乙方应根据丙方的照料服务类别,对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提供相应类别的照料服务。

  (六)乙方应接受甲方、丁方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照料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乙方应考虑并回应丙方就照料服务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

  (八)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如遇重大事情或变化要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十)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服务,乙方有权对其劝诫教育,若经劝诫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丁方报告,协商处理意见。

  (十一)若因乙方过错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二)乙方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丙方等暴力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乙方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      天征求甲方意见,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丙方有权按照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合理需求和建议。

  (三)如乙方未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提供相应照料服务,丙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

  (四)丙方应自觉遵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相关规定,配合乙方开展照料服务工作。

  (五)丙方应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甲、乙、丁方报告。如出现自己人为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四、丁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丁方应协助甲方、丙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未达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要求,可及时上报甲方终止协议。

  (二)丁方应随时入户巡访,通过现场查看、询问了解、查阅记录,掌握照料服务落实情况。

  (三)丁方要主动关爱丙方,有条件的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向丙方提供人力、物资等帮助,改善丙方生活。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解除或者特困人员死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方各一份,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项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干部(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平江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表

  单位(乡镇):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龄

相    片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供养

指标

其  中

对象

类型

老年人

残疾人

未成年人

分 散

集 中

评估

指标

自主吃饭

自主穿衣

自主下床

自主如厕

室内自主行走

自主洗澡

评估类型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填    写   说   明

1、评估指标及评估类型填写要求:将评估情况在相对应项内画“V”,评

估指标栏可不选、单选或多选 ,评估类别栏只能单选。

2、指标和类别说明:① 全自理:6 项评估指标全部达到 , 视为具备生活 自理能力;②半护理:1 至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到 ,视为部分丧失生 活自理能力;③全护理: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 ,视为完全丧失生

活自理能力。

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                               评估人员(签字):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审批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原住址

享受特困时间

入院时间

乡镇民政办

意见

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调查日期:                             调查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纳入特困

供养时间

家庭住址

是否为重度

残疾人

是否患有

精神疾病

生活自理

能力情况

1、全自理;2、半护理;3全护理

是否有亲属(如有,请注明)

委托照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委托照料人

类型

1、亲属;2、邻居;3、村(居)民委员会;

4、供养服务机构;5、社会组织

是否已经

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目前是否有

集中供养需求

  填表说明:

  1、评估标准为6项(自主吃饭、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全自理为6项指标全部达标;半护理为1-3项(含)以下指标不能达标;全护理为4项(含)指标不能达标。

  2、重度残疾人必须有一二级残疾证,精神病人必须有医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