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
乙方: (照料服务人或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法人代表)
丙方: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
丁方: (村居委会干部)
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由丁方负责日常联系并监督。
一、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相关政策。
(二)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
(三)甲方应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四)甲方应及时了解掌握乙方提供照料服务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照料护理费发放建议,由县级按月/按季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 元(或由甲方按月/按季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 元)。
(五)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为个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履约能力,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乙方为机构的,应具备 专业资质。
(二)乙方应具备为丙方提供照料服务的便利条件。
(三)乙方应做好服务记录,并保护好丙方个人隐私。
(四)乙方应保持丙方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五)乙方应根据丙方的照料服务类别,对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提供相应类别的照料服务。
(六)乙方应接受甲方、丁方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照料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乙方应考虑并回应丙方就照料服务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
(八)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如遇重大事情或变化要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十)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服务,乙方有权对其劝诫教育,若经劝诫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丁方报告,协商处理意见。
(十一)若因乙方过错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二)乙方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丙方等暴力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乙方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 天征求甲方意见,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丙方有权按照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合理需求和建议。
(三)如乙方未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提供相应照料服务,丙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
(四)丙方应自觉遵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相关规定,配合乙方开展照料服务工作。
(五)丙方应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甲、乙、丁方报告。如出现自己人为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四、丁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丁方应协助甲方、丙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未达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要求,可及时上报甲方终止协议。
(二)丁方应随时入户巡访,通过现场查看、询问了解、查阅记录,掌握照料服务落实情况。
(三)丁方要主动关爱丙方,有条件的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向丙方提供人力、物资等帮助,改善丙方生活。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解除或者特困人员死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方各一份,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项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干部(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平江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表
单位(乡镇):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相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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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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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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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 指标 |
其 中 |
对象 类型 |
老年人 |
残疾人 |
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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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散 |
集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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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指标 |
自主吃饭 |
自主穿衣 |
自主下床 |
自主如厕 |
室内自主行走 |
自主洗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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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型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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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
1、评估指标及评估类型填写要求:将评估情况在相对应项内画“V”,评 估指标栏可不选、单选或多选 ,评估类别栏只能单选。 2、指标和类别说明:① 全自理:6 项评估指标全部达到 , 视为具备生活 自理能力;②半护理:1 至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到 ,视为部分丧失生 活自理能力;③全护理: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 ,视为完全丧失生 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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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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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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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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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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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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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特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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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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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办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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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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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调查日期: 调查人: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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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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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纳入特困 供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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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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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重度 残疾人 |
是否患有 精神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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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 能力情况 |
1、全自理;2、半护理;3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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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亲属(如有,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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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照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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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照料人 类型 |
1、亲属;2、邻居;3、村(居)民委员会; 4、供养服务机构;5、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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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经 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
目前是否有 集中供养需求 |
填表说明:
1、评估标准为6项(自主吃饭、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全自理为6项指标全部达标;半护理为1-3项(含)以下指标不能达标;全护理为4项(含)指标不能达标。
2、重度残疾人必须有一二级残疾证,精神病人必须有医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