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镇村民建房审批原则及程序
一、批准原则: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最多人头户使用非耕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公路、河道、电力、电讯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违者一切责任由建房人自负。
二、审批程序
1、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占用耕地的进行民主评议),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书面申请呈交镇国土资源所。
2、镇国土资源所(非耕地)或县局(耕地)派员实地调查察看。
3、村民到镇国土资源所领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填表后经本组村民户主签字盖章(含四邻),对四邻无影响的,村、组签具意见后呈交国土资源所。
4、镇国土资源所审查,测量绘制用地平面图,镇政府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建房用户缴纳规费。
6、县人民政府批准。
7、委托镇国土资源所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派员实地放线。
8、镇国土资源所对村民竣工后的建房用地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