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
《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争
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政府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数据为准:数据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三、救济途径(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