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我县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65元/人月。(此标准为全省统一确定。)
3、家庭财产状况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二、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审核
(一)申请
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农村低保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书面申请报告;
2、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家庭收入和财产声明;
4、家庭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5、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6、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7、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8、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公示上报四个步骤。
1、入户调查.乡镇民政办受理低保申请之后,由村委会协助,及时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和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衣食住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2、邻里访问。入户调查后还应采取邻里访问方式综合调查核实。邻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从侧面核实申请人自报情况和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调查的重点主要是以下几点:
(1)、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消费情况;
(2)、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及组成情况,
(3)、家庭成员的职业、读书情况,
(4)、对提出申请人申请低保的意见。
3、民主评议。根据原来的低保政策和规定,由村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民主评议会议,通过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后,民主评议作了改进,由乡镇牵头组织,村委会协助,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由办村干部负责主持,邀请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低保困难户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评议。
4、提出审核意见公示上报.
乡镇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同时将符合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救助局。
三、实际入户调查过程中情况分析:
(一)符合条件的主要情况:
1、家庭无正常劳动力,无生活来源的,
2、家庭主要成员因重病、因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老年人有子女但子女无赡养能力,未成年人有父母但父母无抚养能力的;
4、家庭经济贫困,有家庭成员属一、二级残疾(重度残疾)的;
5、家庭经济贫困,有家庭成员是重病人员,长年需较多医药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