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举措和接续政策,进一步加大纾困发展力度,帮助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加大缓缴、减免力度。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使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二)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行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三)实施社保降费率、缓缴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低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以上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执行期限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返还比例从30%提至50%,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降低经营成本
(四)适当减免租金。2022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五)缓缴水电气费用。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关工作,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六)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验检测费用,范围为除厂(场)内机动车辆外的其他设备的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对个体工商户涉及疫情防控的红外线测温仪、血压计等计量器具免收检定/校准费用,其他计量器具减免50%费用;对个体工商户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农产品减免30%检验检测费用、委托检验的工业产品减免50%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金融扶持
(七)加大信贷支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推动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基本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但因疫情影响还本付息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纾困续保、延缴担保费等支持。
(八)降低融资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将LPR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落实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和保费补贴等奖补政策,整合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搭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平台,实行风险分担,引导银行机构为个体工商户纾困扩大信贷投放。落实银担分险机制,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减免延缴融资担保费,继续降低政策性担保费,市场化担保费率下降0.2个百分点,对“创业担保贷”以及“乡村振兴共享贷”免收担保费,存量客户续担确有困难暂时无力支付担保费的,可申请延期交纳担保费用。
(九)丰富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强化“创业担保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推广运用,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加快“创业担保贷”在“岳阳·金融港”上线,推动创贷线上化。全面推动与银行机构转贷合作,创新“见函即转”过桥转贷模式,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市场主体融资周转续贷,费率控制在0.3‰/天以内。2022年转贷业务增量达到20亿元。
四、支持发展壮大
(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我市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需求。
(十一)支持创新创业。组织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积极申报认定省级众创空间,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鼓励众创空间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等手段,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
(十二)开展促消费活动。面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重点支持有关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大型商贸企业等以多种方式发放消费优惠券,带动个体工商户持续恢复经营业绩,提振发展信心。鼓励文旅行业各协会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会员单位实行会费免收。对2021年成功创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旅行社的,给予纾困补助。
(十三)大力推进“个转企”。推动实现“个转企”登记程序一件事一次办,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变更到转型企业名下。为转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及办理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对年纳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个转企”当年给予1000元奖励,支持“个转企”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象名录。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定期开展“个转企”转型培训和转型企业税费政策培训辅导。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依托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一网通办”,实现“一日办结、零成本、零费用”;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变更等事项,在经营者承诺保持经营条件持续合规的情况下,因疫情影响的可延期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审批,实行容缺办理。
(十五)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并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
(十六)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助困帮扶,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适当降低平台服务费,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播电商、短视频电商、内容电商、社交电商等电子商务新载体开展线上经营,拓展业务。
(十七)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全面实施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推进柔性执法,除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领域外,对个体工商户一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