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平农(渔政)罚〔2026〕13号 | 2026.3.30 | 2026.4.24 | 黄平在禁捕区使用视频辅助设备进行垂钓案 | 2026年3月30日13时30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王虎和徐劲松等在天岳街道仙江河段(原三阳乡大众村金窝)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视频辅助设备(可视化鱼竿)进行垂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4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4修正)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垂钓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渔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对涉案渔具进行渔法认定,并将结果送达当事人确认。2026年03月31日报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 当事人在禁捕区使用视频辅助设备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4,“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使用视频、遥控设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条件: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的;具体处罚标准:处警告或七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案发当日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鉴于此次违法行为没有渔获物,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虚心接受普法教育,本机关对当事人在禁捕区使用视频辅助设备进行垂钓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视频辅助设备(可视化鱼竿)1根(经济价值400元); 2. 罚款700元。 |
1 .没收视频辅助设备(可视化鱼竿)1根(经济价值400元); 2. 罚款700元。 |
朱杰 王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