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平农(动监)罚〔2026〕1号 | 2026.3.27 | 2026.4.30 | 易某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2026年3月27日,本机关与平江县公安局,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市场联合行动,在对平江县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运载一辆装有7头生猪的车辆驶入该公司,且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平农(动监)先登〔2026〕1号;对该7头生猪就地存放于平江县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号栏;3月27日下午,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对当事人进行了案件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本机关按规定向平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即时通报,送达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通知单》(编号:2026001),当日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平农(动监)登处〔2026〕1号,解除对该7头生猪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月30日,本机关对承运人徐复耕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另案处理);3月31日对货主余捡宝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另案处理);4月2日,向平江县发展和改革事务中心发出《协助函》平农(动监)〔2026〕1号询问当日生猪每公斤收购价格。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0;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不超过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的规定,按同类检疫合格生猪的货值金额6992元的35%计算罚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447元(6992×35%=2447.2)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2447元 |
吴洞知 吴星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