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6〕12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4-2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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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6〕12号 2026.3.25 2026.4.20 彭锡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6年03月23日上午8时36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朱杰和王虎与余坪镇执法人员在张市村曲张河段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单层刺网进行捕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单层刺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25〕65号)14(渔业渔政)序号8“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案发当日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虚心接受普法教育,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4.3公斤,经济价值86元;
2、罚款1100元。
朱杰、王虎、艾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