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6〕5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4-0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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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6〕5号 2026.2.3 2026.4.3 胡xx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1月6日18时许,当事人在平江县瓮江镇杨梅村将军山附近的汨罗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流域内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2025年1月7日凌晨,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三重刺网15副、蒙古红鲌1尾、斑鳠9尾、赤眼鳟4尾、鲫鱼1尾、黄尾鲴13尾。另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2月初至2025年1月期间先后多次使用相同方法在该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空壳冰冻野生小杂鱼4.6公斤,空壳野生杂鱼干6.1公斤,共计14.7公斤,经本机关认定渔获物经济价值为600.8元,对汨罗江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重新颁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采用原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100元。 李新建、朱杰、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