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6〕4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4-1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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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6〕4号 2026.2.5 2026.4.10 何xx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伙同欧阳xx于2026年2月5日凌晨2时许在位于平江县梅仙镇稻田村仙江河扎头桥上游50-100米河段,驾驶1艘塑料船,使用1套电鱼机进行电鱼作业,捕获了鲤鱼8尾、鲢鱼1尾,总重量为8.9公斤。2时30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本机关认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害178元,对该水域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该捕捞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禁用的方法。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7;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已主动上交电鱼机工具,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虚心接受普法教育,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8.9公斤(鲤鱼8尾、鲢鱼1尾),经济价值178元;
2.没收塑料船1艘,经济价值600元;
3.罚款2100元。
李新建、朱杰、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