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平罚决字〔2026〕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2026-03-13 09:40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平江献忠彩印厂

  投资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接到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平江献忠彩印厂在重污染天气未响应Ⅱ级(橙色)预警的线索推送。2025年12月1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7日0时,岳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措施,你厂自收到橙色预警通知后,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措施,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应急措施仍未落实,印刷、复合、熟化等产生VOCs废气排放的工序仍在持续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湖南平江献忠彩印厂;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企业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执法过程视频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湖南平江献忠彩印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事实。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厂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5万元/20万元×100%=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0%,罚款金额=[25%+0%×(1-25%)]×20万元=50000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厂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