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5〕18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08-04 15:55
| |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5〕18号 2025.6.11 2025.8.4 姚预龙违反禁捕决定在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垂钓案 2025年0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新建和朱杰,徐劲松在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瓮江镇汨罗江河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可视锚鱼竿进行捕捞。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四.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第四条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23〕11 号)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可视锚鱼竿1根,经济价值800元; 
2.罚款500元。
李新建、朱杰、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