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江县官塘农场加油站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委托湖南亿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亿科检测(2025)第06-107号),你加油站1把加油枪气液比未达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4 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2、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储油罐油气泄漏检测值为1276μmol/mol,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2最小剩余压力限值标准。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于2025年4月13日到期,未办理延续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日;提供单位:平江县官塘农场加油站;证明内容: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信息及授权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你加油站存在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3.证据名称:亿科检测(2025)第06-107号检测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30日;提供单位:湖南亿科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密闭性检测结果不达标。
4.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平江县官塘农场加油站;证明内容:证明你加油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于2025年4月13日到期,未办理延续登记的事实。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罚告〔2025〕9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
你加油站于2025年9月28日向我局出具陈述和申辩报告,提出以下意见:“本站7月2日已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予以整改达标,对生态环境没有污染,官塘农场加油站是农垦企业改制后安置国家职工生存的集体企业,由于今年经济形势不乐观,制约企业利润减少,除去完成国家税收,职工工伤养老保险等政策性支出,没有盈利,难以承受你局的行政2万元处罚,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我局充分听取陈述申辩理由后,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核,你加油站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加油站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加油站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