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江县浯口加油站(普通合伙)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2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湖南科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HNKJ2505083号),你加油站4把加油枪气液比均未达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4 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平江县浯口加油站;证明内容: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你加油站存在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3.证据名称:编号:HNKJ2505083号检测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湖南科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罚告〔2025〕8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
你加油站于2025年9月25日向我局出具陈述和申辩报告,提出以下意见:“我单位于2025年9月24日收到了贵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岳环平罚告〔2025〕8号),被告知因环保检测不达标,拟对我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对此,我单位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深刻反思。现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负责的态度,就此事向贵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恳请贵局能充分考虑我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非主观故意。
我单位于2025年4月进行过维护检修,并进行检测,数据是达标的,加油机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磨损导致运行效率下降,最终造成检测未能达标,非我单位故意不正常运行设施设备。
(二)我单位属首次违规
自开业以来,我单位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贵局的各项检查工作。此次检测是贵局针对该事项的首次检测,我单位也是首次因此问题被告知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我单位态度端正,已第一时间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
在收到贵局的检测结果和《告知书》后,我单位没有丝毫懈怠,立即行动:
1.第一时间停产整改,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影响。
2.投入资金,彻底维修。我们迅速采购了全新的符合标准的压缩泵,并于2025年6月20日完成安装调试。6月20日岳阳市环保局帮扶检测设备检测合格。
3.主动申请复检。设备更新后,我们立即向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了检测。并于2025年8月6日取得了达标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豫HCJC【2025】085005号)。这充分证明我单位已经彻底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我单位此次环保检测不达标,非故意为之,且为我单位首次违规。在发现问题后,我单位认识深刻,行动迅速,不惜成本地完成了整改并已通过验收,确保了污染物达标排放。
因此,恳请贵局能综合考虑上述客观原因、首次违规的情节,以及我单位积极主动整改并已验收合格的实际情况,依据过罚相当、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我单位拟作出的20000元罚款决定予以免除或大幅减轻。”我局充分听取陈述申辩理由后,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核,你加油站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加油站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加油站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