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平不罚决字〔2025〕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2025-11-0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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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平江县余市加油站(普通合伙)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湖南亿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根据亿科检测(2025)第06-109号检测报告,你加油站3把加油枪气液比均未达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4 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30日;提供单位:平江县余市加油站;证明内容: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信息及授权情况。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3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你加油站存在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3.证据名称:亿科检测(2025)第06-109号检测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30日;提供单位:湖南亿科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不罚告〔2025〕3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

  你加油站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加油站属于初次违法且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迅速,并向我局提供了加油站整改报告、达标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豫HCJC〔2025〕085008号),没有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