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不罚决字〔2025〕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2025-10-1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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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永和弘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2月新建年产2000吨酱卤肉制品项目,目前锅炉车间正在安装,已完成厂房及污水处理设施基础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于2024年12月开工建设年产2000吨酱卤肉制品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事实。

  3.证据名称:《湖南省永和弘光食品有限公司环评等级说明》,作出时间:2025年7月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平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湖南省永和弘光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厂房扩建项目备案的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项目总投资额为1700万元。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作出时间:2025年7月3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提供时间:2025年8月1日;提供单位:你公司;《关于湖南省永和弘光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t酱卤肉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作出时问:2025年8月22口,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不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