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种子)罚〔2024〕6号

来源: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23 10:42
| | | |

  当事人:益阳市穗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T7RWB6B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高梁坪村

  法定代表人:周立强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217779

  当事人经营假水稻种子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余鸿滨和艾望兴在位于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平江县罗仔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40袋纤维包装袋上无标签的水稻种子,规格:50KG,装种子的纤维包装袋正面标有“亚华种业收种专用袋,净重50KG”或“收种专用袋,净重:50KG”字样,包装袋反面没有印刷任何标签标识(以下简称“涉案种子”)。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

  经询问平江县罗仔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发根,得知涉案种子是当事人于今年3月中上旬以稻谷名义经鲁迪球(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10075,住址: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聚江苑12栋1903房)推介,将其销售给平江县罗仔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2024年6月27日,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0日,唐发根向鲁迪球订购了涉案种子用于早稻播种,因唐发根与当事人没有业务来往,彼此并不熟悉,故唐发根于当天上午通过微信向鲁迪球支付了涉案种子款8400元,转账说明是“付种子款”。鲁迪球收到种子款后,在发货前以现金方式将8400元支付给当事人,且称当天他到当事人仓库看了涉案种子后,于当天电话联系常德朋友物流,常德朋友物流派车牌为湘ADB4207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当天将涉案种子送达平江县罗仔农机农民合作社仓库,货物名称亦注明为“稻谷种子”。

  当事人营业执照范围为: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再分装的其他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具的销售(国家有法律规定许可的和危险化学品除外);农用机械、植保机械的销售;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常规水稻种子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水稻种植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称销售的涉案种子是稻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确认当事人为种子公司的生产基地,当事人营业执照范围既经营农作物种子,也包含常规水稻种子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作为经营、生产种子的企业,以印有“亚华种业收种专用袋”或“收种专用袋”这种明显带有种子定义的、无标签的纤维袋包装稻谷,不符合常理。3月20日收集的证据中,在得知涉案种子被我局发现后,鲁迪球于当天转发给唐发根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其内容为:“3月10日,平江唐发根,通过鲁迪球介绍在我基地调去了湘早籼45号种子,40袋,每袋100斤,共计4000斤,每斤价格2.1元,当天由鲁迪球付现金8400元给我,因为我基地是亚华生产基地,今年亚华没有全部收购,留下一些。我们只好是供应大户种植,并反复交待,不能放入门店零售,持此给大户说明了的。”虽然这段信息没有注明“我基地”就是当事人,但从相关时间、人物、交易货物类型与数量、交易金额看,确认是当事人向鲁迪球解释涉案种子一事,在此信息中,当事人明确了涉案种子的来源与性质。且种子购买人平江县罗仔农机农民合作社与鲁迪球均认为他们是以种子为用途交易这批种子,他们双方产品推荐、交易洽谈、货款支付以及物流运输均标注为种子。故我局认为,当事人以稻谷名义向鲁迪球销售,将涉案种子定义为稻谷不实,应定义为水稻种子。

  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得知,涉案种子的纤维包装袋是当事人在益阳市沧水铺废品市场的一个二手袋子回收中心,以五六毛钱一个购得。

  当事人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是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 对涉案种子拍摄的照片1张,对涉案种子存放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现场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中介人、购买者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涉案种子为包装袋无标签的种子的事实;

  3. 物流协议、送货车辆行驶证,证明当事人通过物流方式将涉案种子运输给购买者的事实。

  4. 中介人与购买者的聊天记录7份、购买者微信支付涉案种子货款记录2份,对当事人、中介人、购买者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经过、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事实。

  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书面提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请,理由有三:

  1、销售到平江县罗仔农机专业合作社唐发根的4000斤湘早籼45号,确系湖南亚华种业2023年在当事人基地生产的种子。当事人法律意识缺乏,总认为只要种子质量达标,给农户自己种植不零售就没有问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种子法》的严肃性。表示今后一定汲取教训,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不再违法。

  2、案发后,当事人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于5月16日将销售种子的货款8400元退还给平江县罗仔农机专业合作社唐发根;同时为确保不误合作社农时,确保其早稻粮食生产,当事人及时介绍平江县罗仔农机专业合作社唐发根到湖南永益购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正规种子。

  3、当事人是制种大户,此批种子生产的原种由亚华提供,生产过程中亚华生产负责人亲临田间进行了几次检验,种子质量达标,2023年水稻种子生产收成较好,但亚华种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全部收购入库。当事人同农户签订了生产收购合同,并赊销给农户原种子,加上组织专人除杂,用去较多的生产成本,几万斤种子如不收购入库,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损失,当事人才找到鲁迪球,请他帮助联系销售。当事人收获的种子放在仓库既不能当粮食买,种子委托生产商又不收购,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收购渠道,只能自行组织销售,恳请能理解当事人的处境。

  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种子)罚告听〔2024〕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5日内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当事人销售的这批水稻种子,包装纤维袋没有任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水稻种子标签,应认定为假水稻种子,当事人销售包装无标签标识的水稻种子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假水稻种子,当事人销售这批水稻种子所得货款84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这批水稻种子的涉案货值金额为8400元。

  本局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认为,当事人如实陈述申辩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以及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及时退还销售的涉案种子货款,帮助平江县罗仔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早稻种子;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种子因未播种,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平江县罗仔农机专业合作社带来危害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 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退还唐发根的8400元违法所得,不再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4:“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2000公斤涉案水稻种子;

  2.罚款501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将罚没款缴至通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或扫描缴款单二维码缴纳,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