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教罚字〔2024〕第1号)

来源:县教育局 2024-07-1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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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教罚字〔2024〕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平江县毅学文化培训学校

  当事人地址:平江县城关镇西街小西门

  当事人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6*****6392623

  法定代表人姓名:江*荣          联系方式:189****307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3日县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发现平江县毅学文化培训学校教职工在抖音平台上违规发布招生广告,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李跨纲股长电话责令平江县毅学文化培训学校法人江*荣立即整改,删除抖音平台广告。5月10日,平江县毅学文化培训学校管理人员江*乐到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办理年检手续时,李跨纲股长面对面责令平江县毅学文化培训学校删除抖音平台上违规发布的招生广告,并现场进行了释法,但平江县毅学文化培训学校整改不到位,删除不彻底,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6月11日,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平江县毅学文化培训学校利用抖音平台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一事进行了执法调查,发现平江县毅学文化培训学校教职工江*乐、江*明、李*林有利用新媒体抖音平台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学生家长焦虑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有被处罚单位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有现场门店图片2张,证明被处罚单位发布在门店的有关松鼠AI内容的广告。

  3、有被处罚单位签字确认的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招生广告的截屏图片9份,证明被处罚单位违规发布广告的事实。

  4、有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

  5、有从业人员花名册1份,证明江*乐、江*明、李*林是被处罚单位的员工。

  本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存在利用新媒体抖音平台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中的“不区分学科类、非学科类,要确保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等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平江县毅学文化培训学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通报批评。

  被处罚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司法局二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江县教育局    

  2024年7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