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教罚字〔2024〕第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平江县天歌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平江一中旁天岳书院内
当事人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PX32F0P
法定代表人姓名:欧*根 联系方式:178****4955
7月17日,红网“百姓呼声”投诉平江县天歌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规补课,平江县教育局获知情况后,于7月18日上午调度执法人员对平江县天歌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调查。
经查,该校超前开展学科类培训和培训时间违反有关规定等违规办学行为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1.报名信息登记表1份(已收、应收费用情况);
2.参加校外培训学生情况登记表1份;
3.现场照片4张;
4.学生调查问卷30份;
5.学生缴费收据35份;
6.退还学生费用签字表1份;
7.询问笔录1份。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第(四)款培训时间违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平江县天歌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违法所得缴存至“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2****0000126,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司法局二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江县教育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