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动监)罚〔2024〕14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0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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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动监)罚〔2024〕14号 2024.8.15 2024.9.04 李某然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我局接平江县梅仙镇镇政府的报告,有人在平江县梅仙镇东皋村贩卖小猪。我局立即派人前往调查。执法人员邹后勤、吴星云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立即向李某然贩卖小猪的场所进行检查。情况如下:关小猪的场所位于李某然的住房后面的左边,总栏舍面积约60平方米,共有大小栏舍五间。共关有51头小猪,平均每头重20公斤,总货值25500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检疫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按货值金额25500元的10%计算罚款. 罚款人民币2550元 邹后勤
吴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