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4〕6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法制股 2024-09-0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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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林(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62619**********

  住址:湖南省************

  湖南众想丰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 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现场检查, 发现湖南众想丰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沙石加工项目未对配 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于2023年3月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产品销售表、电费明细、现场照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告知你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 依据和拟对你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和要求听证。湖南众想丰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 月25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称公司已停工整改并积极办理 环评手续,申请从轻或免于处罚。鉴于该公司自行停产并积 极整改,结合办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从轻处 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60号)及《送达回证》 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作为湖南众想丰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 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3,责令立即改

  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 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 收管理局。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 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