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李世峰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2-10-09 07:32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平农(渔业)罚〔2022〕2号 |
李世峰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李世峰 |
李世峰 |
李世峰为吸引粉丝关注,于2022年5月22日到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花园电站坝下垂钓,并拍摄垂钓鳜鱼过程,制作成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上。 |
李世峰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四.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之规定。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四.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钓具(路亚竿1套)。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将钓具交到平江县农业农村局渔政中队。 |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