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

来源:县教育局 2021-11-1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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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教罚〔2021〕2号

 

当事人:平江县三阳乡蒙德幼儿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QEHBHXA

经营地址:三阳乡姚家组安置小区573号

 

2021年9月22日,在执法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收费、幼儿园设施安全隐患、办园规模超标、教材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

(一)当事人在收费标准以外,另收取教材费260元、体能兴趣费80元、面塑兴趣费160元,违法所得共计85000元。

(二)消防手续不齐全,未进行消防备案。防护设施不合格,不锈钢栏杆不到1.4米高。

(三)在不具备相应的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建设面积下情况下,办园规模超标。没有适应保教需求的室内外活动场所,个别班级开在大厅。

(四)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教材作为教学教材。

(五)改变学校的办学地址未报主管部门核准,将原办园住址搬迁至三阳街金苹果花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办学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

4.收费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规收费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规收取教材费、兴趣费的行为违反《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条例>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当事人未健全安全设施的行为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园区、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健康”。当事人办园规模超标、使用教材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第六款“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办学地址未报批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款“……,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限期整顿(整改内容及要求另行下达);

2.责令当事人退还所收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85000元;

3.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平江县教育局   

2021年 11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