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网点以及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燃气安全办 | 燃气企业与网点 | 1.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后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2 | 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
综合执法大队、渣土调配管理股 | 占道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餐饮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 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餐饮油烟排放的检查; 4.对施工场地噪音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3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综合执法大队、广告管理股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 1.对大型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 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4 | 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22修订)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环境卫生事务所 | 环卫企业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设施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5 | 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
综合执法大队、渣土调配管理股 |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有关单位、企业 | 1.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检查; 2.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产生、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6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环境卫生事务所、垃圾处理事务中心 |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1.对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7 | (1)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2)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综合执法大队 | 申请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的相关企业及个人 | 现场查看工地是否超期、超面积施工,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文明施工,悬挂好施工公示牌。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5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8 | 对开工在建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和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五)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
渣土调配管理股 | 开工在建工地 |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实行围挡作业、是否出入口道路硬化、是否设置冲洗平台,是否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包括建筑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堆放:建筑渣土是否采取覆盖、覆绿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等方面。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专项检查 | |
| 9 | 主城区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检查 |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令)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 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绿线核实的建设单位、企业 | 1.在绿线管理范围内是否有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2.是否有损绿、毁绿等行为。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市城管局执法监督科(联系电话:0730-8857557,电子邮箱:mxy68688@126.com)和市司法局(联系方式:0730-8880244;电子邮箱:yysfzfjd@126.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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