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2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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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比例

检查

频次

检查

时间

1

农作物种子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局种植业和农药管理股、(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企业或个人

农作物种子质量

10%

1次

全年

2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企业或个人

检查兽药经营主体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兽药GSP要求。检查“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的抽查事项

10%

1次

全年

3

对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局种植业和农药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企业或个人

主体行为检查、产品质量及标签检查

10%

2次

全年

4

对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的行政检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企业或个人

“瘦肉精”的检测

10%

1次

12月前

5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核发监管

100%

1次

12月前

6

对乡村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

公民

对乡村兽医备案的

检查

10%

1次

12月前

7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企业、个人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监管

10%

1次

12月前

8

春季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

种畜禽场

种畜禽质量

100%

1次

12月前

9

秋季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

种畜禽场

种畜禽质量

100%

1次

12月前

10

对生产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0%

1次

3-10月

11

绿色食品标志颁证后跟踪检查

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企业或个人

产地环境、包装标识、质量体系、标志使用和产品质量

10%

1次

6-11月

12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条

局植保植检站

企业

产地、调运相关文书、检疫性有害生物

10%

1次

4-11月

1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九条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屠宰厂(场)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等

100%

1次

12月前

14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门店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局畜牧水产农机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企业、饲料经营门店等

1、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原料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签标识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2、饲料经营门店、养殖场自配料点只抽样不检查

10%

1次

全年

15

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局种植业和农药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

农作物种子质量

10%

1次

3—4月

16

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局种植业和农药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

农作物种子质量

10%

1次

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