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养老机构资格检查 |
已完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登记的养老机构 |
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书面检查 实地查验 |
不定期抽查 每年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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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组织抽查 |
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
1.定期抽查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2.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