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
县级主管 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
备注 |
1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
医疗机构校验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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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
医师定期考核 |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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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校验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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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资格(职称)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
1.【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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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资格(职称)证书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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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 |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文件】《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直接参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五)主检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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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资格(职称)证书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的确认 |
【法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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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1.【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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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
1.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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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1.【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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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明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
1.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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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法人证明 |
医疗机构校验 |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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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含设置单采血浆站的批复文件) |
医疗机构校验 |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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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的确认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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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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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
1.【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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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注册登记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校验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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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的确认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