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1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检测机构 |
2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六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3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4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5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检测机构 |
6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 |
7 |
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8 |
有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9 |
计量设备检定合格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检测机构 |
10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检测机构 |
11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检测机构 |
12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检测机构 |
13 |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装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