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事项类型 |
1 |
消防合格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三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
消防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2 |
环评合格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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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