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民政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部门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本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制度,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金额大小;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城范围;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委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主要作用的;
(五)因违法一年内被民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采取的行为妨辑执法人员套处违法案件的;
(七)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银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第七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不期及既往原则,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和行为不适用;
(五)法律,法规、埋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数量权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分别设定不同的处罚基准、阶次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条 《平江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率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以外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参照本制度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