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教育局
平教罚〔2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单位名称:平江县******学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平江县**镇***村***号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岁
住址:平江县**镇**村**号
当事人违反*******等问题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平江县**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2、********。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及你单位法人代表***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你单位法人代表***给予警告处分;
2.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分。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江县教育局
2022年*月*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