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教育局 2021-10-28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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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教罚〔2021〕*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平江县******学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平江县**镇***村***号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岁

住址:平江县**镇**村**号

当事人违反*******等问题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平江县**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2、********。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及你单位法人代表***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你单位法人代表***给予警告处分;

2.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分。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江县教育局

2021年9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