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教罚告〔2021〕*号
平江县****学校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拟依法对你单位及你单位负责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2.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负责人及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负责人和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平江县教育局
2021年 *月*日
接收人意见:
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