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清单》的实施,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是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普遍适用的裁量基准,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而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报告。
二、“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首违不罚”是指本《清单》施行之日起,违法行为人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首次被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但通过执法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以前实施过此种违法行为的除外。
四、《清单》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本《清单》的规定;《清单》施行前已立案,但没有办理完毕的,符合《清单》规定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的,适用《清单》相关规定。
五、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市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按程序批准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六、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法制处反馈,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七、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中规定的事项,《清单》中没有涵盖的,依据部相关规定要求,与《清单》同步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