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 实施细则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22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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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保证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和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岳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本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法定职权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机关交办、

  有关部门移送以及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执法事项办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四)执法人员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无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有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情况;

  (五)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部、

  省关于交通运输行业重要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情况;“谁执法谁普法”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情况;

  (七)推广应用湖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全流程办案情况;

  (八)其他需要行政执法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建立多渠道执法监督机制,畅通执法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通过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交办、专项整治行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收集问题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被监督单位执法工作汇报;

  (二)开展案卷评查,抽查调阅执法案卷;

  (三)联合局机关纪委随同现场监督执法、采取暗访监督形式;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场予以纠正。当场未能有效整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

  (一)无执法证件进行执法;

  (二)着装不符合规定,不遵守执法风纪;

  (三)执法违反法定程序;

  (四)态度恶劣、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

  (五)吃拿卡要、借执法谋取私利等乱作为;

  (六)执法走过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七)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九条 执法行为不规范、违纪违法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 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向被监督单位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发现问题具有一定共性的,在本级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重点关注、持续跟进其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发现的问题涉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和时限,及时整改落实,并在收到《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佩带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现场监督不得妨碍或干预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监督单位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将执法监督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个人评先评优依据,纳入年终考核目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