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耗量1000吨以下标准煤项目节能审查。
3、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
5、制定和调整省级《定价目录》中已列入听证目录的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
6、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处罚:①对个人作出罚款1000元以上、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罚款2万元以上的处罚;②取消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年以上;③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7、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作出三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的处罚。
8、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的处罚。
9、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的处罚。
10、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11、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12、对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13、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企业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14、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的处理。
15、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以及限期改正。
16、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保护活动违法行为处罚:①对个人作出罚款1000元以上的处罚;②对管道企业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③对管道施工单位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