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局具有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平江县教育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部分事项受湖南省教育厅委托)
(一)行政许可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3.校车使用许可
(二)行政确认
4.初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5.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三)行政给付
6.学生资助
(四)行政奖励
7.对在学校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8.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9.对教育经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
10.对教育经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
11.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2.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13.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14.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15.对教育事业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
16.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7.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其他行政权力
18.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裁决
19.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裁决
20. 民办学校年检
21.幼儿园年检
22.对县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六)行政处罚
2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24.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25.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理
26.对违反《湖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27.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平江县教育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