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决算草案;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我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7.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系统的应用。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大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